關于浙江省全面執行國家特別排放限值的疑問匯總
1、國家新發布的排放標準中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是否也要執行?執行時間怎么要求?
是的?!锻ǜ妗访鞔_了對于尚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國家排放標準制修訂或修改后,執行相應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實施時間與國家排放標準或修改單中的時間一致。如前面提到的制藥,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等新標準。
2、浙江地方排放標準中大氣特別排放限值是否也要同步執行?
不執行。《通告》是對國家排放標準中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執行規定,暫不涉及地方排放標準中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設區市人民政府若需執行地方排放標準中的特別排放限值,可按既有程序實施。
3、如果國家后頒布的行業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與現行地方行業型排放標準有交叉怎么辦?
簡要地說,就是執行更嚴格的標準。雖然地方排放標準在制定時總是嚴于國家排放標準,但后期新的國標發布或修訂時,地標部分指標可能短時間內較國標寬松。因此,后續國家發布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涉及特別排放限值且嚴于地方排放標準要求的指標項目和(或)地方排放標準未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在地方排放標準修訂前應嚴格執行國標的特別排放限值;待地方排放標準修訂后,再執行更為嚴格的地方排放標準。對于新發布的國家排放標準中特別排放限值寬于地方排放標準的指標項目,仍按照地方排放標準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