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滄州工業爐窯綜合治理方案
(一)2018年12月底前,全市基本取締燃煤熱風爐、鋼鐵行業燃煤供熱鍋爐;有色行業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窯、燃煤反射爐、以煤為燃料的熔鉛鍋和電鉛鍋;基本淘汰熱電聯產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加熱、烘干爐(窯)。
(二)在2018年12月底前,淘汰爐膛直徑3米以下燃料類煤氣發生爐,淘汰一批化肥行業固定床間歇式煤氣化爐的基礎上實行回頭看,嚴格落實行業標準,未制定行業排放標準的,按照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執行,達不到的停產整治。全市現有煤氣發生爐企業要全部安裝在線監控裝置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鼓勵實施清潔能源替代,集中使用煤氣發生爐的工業園區,暫不具備改用天然氣條件的,原則上應建設統一的清潔煤制氣中心。禁止一切新建、擴建、改建使用煤氣發生爐項目。
(三)2019年9月底前,對違法違規建設的不符合國家新型建材產業政策的隧道窯磚瓦生產企業全部拆除取締。對以煤、石油焦等為燃料的干燥爐(窯)等,加大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利用?;咎蕴瓱o治理設施或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分散燃煤和燃石油焦(渣油、重油)工業爐窯。
(四)2019年9月底,符合條件的工業爐窯生產企業基本完成節能環保提標改造,鋼鐵、焦化企業達到河北省地方標準《鋼鐵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DB13/2169-2018)和《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DB13/2863-2018)。水泥、玻璃企業達到《河北省工業企業全面達標排放三年作戰計劃》(冀氣領辦〔2018〕255號)超低排放標準要求。陶瓷、磚瓦、有色、石灰、有色金屬等其他有行業排放標準的,應達到國家和省排放標準中重點地區特別限值要求;無行業排放標準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控制在30、200、300毫克/立方米。2018年底前,單位產品能耗達不到國家和我省行業能耗限額標準的,依法限期進行節能改造或淘汰,改造后應達到《河北省主要產品能耗限額和設備限定值》限定值要求。
(五)鼓勵企業入園進區并實行集中供熱、供氣,城市建成區重污染企業應限期搬遷或關閉退出。對區域特色產業等需要保留但由于規模小不具備末端治理價值的,積極采取氣、電、輕烴、生物質、工業余熱、集中供熱、醇基燃料等方式進行清潔能源替代并達標排放。工業爐窯周界外顆粒物最高允許濃度達到《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3/ 1640 -2012)》或行業控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