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
2019-03-18
日前,廣東印發《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標準在全省域范圍執行,適用于燃煤、燃油、燃氣和燃生物質成型燃料的每小時65蒸噸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拋煤機爐。具體執行時間規定如下:
一是在用鍋爐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是新建鍋爐自2019年4月1日(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三是未實行清潔能源改造的每小時35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