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正版(鍋爐篇)
2019-01-31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省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實施燃煤火電、水泥、鋼鐵、化工等重點行業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第十六條禁止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水泥、煤化工、燃煤火電、焦化、金屬冶煉、陶瓷等大氣污染嚴重的產業項目。
第三十九條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推進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不得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鍋爐。